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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苦勞網記者王顥中、張智琦/台北報導】威航大量解雇案意外觸發了《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》中對「工會」定義不明的爭議。




目前,台北市勞動局主持介入組成的勞資協商委員會預計在9月8日第一次召開,近日威航資方辦理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全體勞工選舉,由於目前所選出的五名勞方協商代表中,除兩名屬運務、行政單位員工外,三名積極參與職業工會的空服員都順利當選成為勞方協商代表,之後將在大解計畫書協商中提出優於《勞基法》的資遣方案,故暫時緩解了「是否該由工會優先推派代表」的爭議。然而,未來類似案件中,「職業工會」是否具有推選大解協商之勞方代表的優先順位,還有待釐清。




大解協商勞方代表推派順位




根據《大解法》第五條,勞資雙方若無法在資方遞交「大解計畫書」十日內完成自治協商,主管機關可強制介入組成協商委員會;《大解法》第六條則規定,委員會之勞方代表,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;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 ,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;工會跟勞資會議都沒有的話,由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全體勞工推選。




簡言之,推派的順位是:工會 → 勞資會議 → 全體勞工選舉。




而在威航案中,勞方輕鋼構別墅代表等同於跳過了工會跟勞資會議推派,直接由全體勞工推選。為什麼?




先談勞資會議。首先,8月29日資方召開的那一場勞資會議,因人數不足被北市府認定無效。由於威航人數在一百人以上,根據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》第三條,勞資會議的勞資雙方代表各不得少於五人,而威航勞資會議中原有五名勞方代表中兩名已經離職,只剩下三名。勞動局在29日當天曾建議工會推動勞資會議代表改選,再由勞資會議推派大解協商代表,但後來卻直接由全體勞工選舉推派,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葉建能今天(9/6)受訪表示,由於勞資會議改選依法至少需要十天(根據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》第九條,辦理選舉至少須於十日前公告),緩不濟急;此外,市府徵詢了現有三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,皆表示沒有意願推派大解勞方代表,最後才直接以全體勞工推選。




葉建能小木屋建造強調,如果今天勞資會議代表足五人,且五人都有意願繼續擔任,那麼依法是不能跳過的,必須由勞資會議推派。因為威航沒有(企業)工會,勞資會議人數又不足且現有委員都沒意願推派,所以才會走最後一道,由全體勞工推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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